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68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
委托代理人:马广勇,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树敬,男,194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的(2021)吉06民终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内容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本金578,156.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23元、执行费。经本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二、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三、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将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及其法人李树敬限制高消费。经查询,被执行人白山市宝丰菌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闫文龙
审判员  尹晓军
审判员  郭 婧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