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异47号
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和街128号1门。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鸭绿江大街198-1号。
法定代表人:于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经济开发区辽宁专用车生产基地平安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1年5月8日出生,汉族,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执行人:***,女,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铁岭县腰堡镇4幢1-1(权属证书号(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2号)厂房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称:2020年1月10日,申请人与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依法签订了一份《厂房租赁协议》,租赁该公司厂区内常压车间北侧三跨车间,包括场地内现有的电路,天吊等设备、设施、房屋,合计租赁面积14000平方米,另有东侧空地5000平方米用于使用。租金为每年人民币80万元,付款方式为每年4月1日至9月1日。租期为10年。因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执行。案外人租赁后已经为生产经营投入了大量的设备,人力和物力,如果予以执行,将给案外人造成巨大损失,请求贵院中止对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县××1-1(权属证书号(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2号)厂房及设备的执行。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辽06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850万元;二、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1758201.94元(利息计算至2019年11月6日止);三、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罚息1836450元(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止,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四、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利172443.19元(复利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止,自2020年4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五、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0万元;六、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范围内的款项对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4幢1-1、坐落于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1-1、坐落于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1幢1-1,他项权证号分别为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89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90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证明第0010791号的厂房和办公楼享有优先受偿权;七、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三、四、五项范围内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判决生效后,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辽06执2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1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1号)、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3号)、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4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1年3月4日,本院作出(2021)辽06执20号(公告):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1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1号)、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办公楼1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3号)、铁岭市××县腰堡镇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厂房4幢1-1(权属证书号辽(2018)铁岭市不动产权第0023622号),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为保障本院执行工作顺利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限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及占有、使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报上述房屋土地租赁或使用情况,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另查,2020年1月10日,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将位于该公司厂区内常压车间北侧三跨车间租给(乙方)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包括场地内现有的电路,天吊等设备、设施、房屋,合计租赁面积14000平方米,同时将常压车间东侧空地5000平方米提供给乙方独立使用。厂房租金每年人民币80万元,付款方式每年4月1日及9月1日为付款日。首期租期为10年,租期从2020年4月1日起计算。
2020年1月10日,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10万元厂房(租赁)收款收据。2020年4月6日,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30万元常压车间(租金)收款收据。2020年10月12日,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出具20万元(房租)收款收据。2021年2月10日,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电子回单),付款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辽宁万合力兴汽车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10万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对抗案外人的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人民法院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涉案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虽与被执行人辽宁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但其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先受偿权。案外人请求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的主张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辽宁海宇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徐 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安妮
书记员王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