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执异167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台街二井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64364760T。
法定代表人张友林,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鹏,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3号。组织机构代码664588994。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经理。
第三人徐波,男,195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徐波为本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称,本院在执行(2016)辽0105民初03612号案件中,因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第三人徐波自愿为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经查,本院于2016年7月30日作出(2016)辽0105民初0361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规定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1196.69元。
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徐波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第三人徐波作为担保人以其个人名下财产对本案提供担保。因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担保人徐波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之规定,申请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徐波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沈阳华友泡沫制品有限公司要求追加第三人徐波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欣
审判员  白山
审判员  崔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牛煜
书记员姬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