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14执7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93号。
法定代表人:李凤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汉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截至2021年3月29日,本案执行标的为216742.80元。本院已强制执行到位50000.00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到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没有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114民初57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天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董文强
执行员  崔 巍
执行员  刘珏元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毛健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