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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某某高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282民初141号 原告:辽**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3711394405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1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8175950297。 负责人:***。 原告辽**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高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高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辽**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