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6民初838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
被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圣丰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沈阳圣丰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刘雪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