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与鞍山松桢烧伤康复医院、鞍山松华烧伤创伤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304民初958号
原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时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鞍山松桢烧伤康复医院,地址:鞍山市千山区千山镇山印子村。
法定代表人:顾静贞,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梁文,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烧伤创伤医院,地址:鞍山市立山区立山办事处北胜利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顾静贞,该医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医院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鞍山松桢烧伤康复医院、****烧伤创伤医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9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755元。
由原告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