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02财保13号
申请人:***,男,满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被申请人: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鞍山市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5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与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仲裁纠纷一案,并于2022年5月10日对申请人***作出鞍仲财保字(2022)第2号仲裁案财产保全函。申请人***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仲裁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343.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06021401140112812022000011。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辽宁恒华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343.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