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士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艳,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英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纠纷本溪仲裁委员会[2020]本仲裁字第83号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5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秀莲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刘天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思晗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