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5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刘士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喜艳,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住所地**满族自治县。

法定代表人:李英建,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执行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施工合同纠纷本溪仲裁委员会[2020]本仲裁字第83号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5执13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秀莲

审判员  王志红

审判员  刘天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思晗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