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522执472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
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桓仁满族治县桓仁镇松花江街54号。
本院作出的(2021)辽0522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5月6日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辽宁同源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向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执行款53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5356元,保全费2220,执行费,812元,共计6158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522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云峰
审判员 朱福忱
审判员 周长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科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