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5民终9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福民街03组60幢0单元1号。
法定代表人殷井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贵,该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1组。
法定代表人刘士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啸林,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九百五十元,由上诉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 飞
审 判 员 王淑新
审 判 员 高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雪
书 记 员 回 娜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