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某某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52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满族自治县黑沟乡黑沟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县**镇***街哈达河东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郑村镇裳樾。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宁五女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县**镇***街哈达河东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公司经理,住黄山市屯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宏远建筑”)与被执行人辽宁**人家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黄山歙县牌坊群鲍家花园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五女山旅游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女山旅游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辽宁宏远建筑与被执行人五女山旅游集团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522执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