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907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73-1号。
法定代表人:王**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佳兆业地产辽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辽宁建科特种建筑技术工程有限公司358709.84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38452元,按比例收取执行费484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江
审 判 员 曹 阳
审 判 员 冯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审判员 段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