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1282民初159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8日生,满族,住开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庚,系辽宁诚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涛,男,1970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开原市。
被告: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柳河沟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李子俏,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汤图乡汤图村。
法定代表人:谭继武,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法哈牛镇本街。
法定代表人:孔雪艳,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涛、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0元,退还给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刘晨曦
人民陪审员 马泰丰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