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与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关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782民初2139号
原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闾阳镇红旗村。
法定代表人:周雪峰,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全,男,1959年1月20生,满族,住辽宁省。(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公主屯镇关家窝堡村。
法定代表人:孔雪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关羽,男,1982年3月24日生,满族,住辽宁省。
原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诉被告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关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辽宁都市建设有限公司北镇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剑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