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辽1282执17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辽宁泽龙水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抚顺市大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辽宁利福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无其他争议,此案已履行完毕。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20)辽1282民初3636号民事调解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袁伟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韩亚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