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6民初25584号
原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祥路10号219房间。
法定代表人:聂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单位宿舍。
原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汤伟业公司)与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汤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士锋,被告北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人保北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汤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赔偿车辆修理费372521元,租赁费37500元、车辆贬值损失732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17日22时40分,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温泉度假酒店南侧路,原告的司机邢士刚驾驶原告的奥迪A8小汽车(×××)与被告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司机***驾驶的出租车(×××)相撞,造成原告的车辆损失。发生交通事故后,丰台交通支队民警依法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定被告车辆驾驶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原告的车辆被送至北京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原告垫付了修理费372521元,在修理期间,原告为解决办公用车从北京广运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了一辆奥迪A4小轿车(×××)作为替代使用,又花去租赁费37500元,原告的车辆修复后其市场价值亦有很大贬值损失。
被告北方公司辩称,原告更新配件,需要对配件核实后赔偿。原告租赁费用过高,合理出行的费用我方同意承担。撞车的时候原告的车辆已经2年了,车已经恢复如初,不存在贬值,不同意承担贬值费及鉴定费。
被告人保北分公司未当庭答辩,其提供书面答辩状称,×××车辆投保交强险及1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原告车损已经超出限额,同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102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22时40分,被告北方公司司机***驾驶车牌号为×××的出租车,在北京市丰台区王佐镇温泉度假酒店南侧路,与金汤伟业公司司机**刚驾驶的车牌号为×××奥迪A8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奥迪车辆受损。丰台交通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北方公司司机***负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被送至北京奥之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2017年7月17日,原告支付修理费372521元。原告在2017年5月18日至7月31日期间,租赁北京广运恒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奥迪A4小轿车一辆,支付租赁费37500元。
另,原告自行委托北京市易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贬值损失进行鉴定,交纳评估费4174.76元,该公司鉴定结论车辆贬值损失732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北方公司司机驾驶车辆导致被告车辆受损,北方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北方公司车辆在人保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以及不计免赔条款额度为1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人保北分公司应在交强以及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北方公司予以赔偿。
原告主张修理费372521元,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关于租车费,鉴于被告车辆于2017年7月17日修理完毕,故本院酌情调整修理费为30405元。关于贬值损失,综合车辆受损情况、原告购买车辆年限,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额度内赔偿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车费2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额度内赔偿原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车费10万元;
三、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驳回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修车费270521元、租车费30405元;
四、驳回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7元,由北京北方创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35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16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