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1-29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原告***,男,1965年5月3日出生。
被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葫芦垡村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市金汤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