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7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峰,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冯守泽,总经理。
原审被告:高明渺,男,1982年1月8日生,朝鲜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高明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67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544元,减半收取4,772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会青
审判员  徐 芳
审判员  于 航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