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337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8日生,现住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如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简易程序收取4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