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02民初3532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
被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与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