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执异1031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阳市大东区南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8)于民二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6)辽01执监6号执行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辽01执334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辽01执33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书面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事项:请求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理由为,辽安会师(2002)第028号验资报告记载:实际收到股东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的注册资本1200元,其出资方式及出资金额包括在2002年3月12日收到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夏银行沈阳分行南湖支行尾号6847账号存款,根据2016年7月21日查询的出资结果,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抽逃资金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第2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83条规定,请求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被执行人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人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支持其申请事项:1、沈阳市工商局工商档案,证明存在《出资协议》被申请人认缴出资1200万元;2、沈阳市工商局工商档案《验资报告》,证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截止到2002.3.12的某个时间点银行账户中存在2000万元;3、《华夏银行乙类转账支票》8张,证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获取了验资报告后立即将该注册资金2000万元分别转到了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第三人百科网络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内,2002年3月12日注册当天的注册账户账面余额为零,注册资本为零;4、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2.1.1---2002.10.28对公账户交易明细对账单,证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注册的资本金全部转回至转入方,账户余额为0;5、沈阳市房产局房产电子登记(簿)查询证明,证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及所支付的工程款所建设的工程不属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属于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反法理。
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答辩称,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路公司”)在其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房地产”)申请追加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科投资”)为被执行人,答辩人已经于2018年8月6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现就山水公司的追加申请答辩如下:1、本案中百科投资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投入资金共计1200万元,其中一笔700万元有山水公路公司提供的支票号为0041435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另外还有一笔500万元的转账凭证,经答辩人查询,其支票号为0043414488。且百科投资投入注册资本到位的事实,有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该两份裁定书系法院生效裁定,故此不需要答辩人再行举证。2、百科房地产将注册资本金转出至百科网络,并非无偿无理由的转出,而是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百科网络此后在2002年开始分笔分多次以“转款”或“还款”转回百科房地产款项,截至2002年当年,分笔转回款项共计1385万余元,该事实有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予以证明。据了解,此后在2003至2004年期间,百科网络向百科房地产又陆续还款数笔,至2004年末共还款2050万余元,百科房地产则以此还款向外支付工程款、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等。企业之间合法的资金拆借行为受法律保护,且百科房地产也将收回的借款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可见借款事实真实且并未不当减少公司资产、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百科房地产对百科网络借款,交易真实且有还款记录,部分还款和工程款支出情况已经经上述两份生效裁定确认。因此百科房地产以自有法人财产与百科网络的资金拆借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百科房地产、百科网络和百科投资均为独立法人,百科房地产和百科网络之间的借款还款行为不能用以证明百科投资虚假出资。3、百科房地产2002年4月12日转给百科投资的500万元,系百科网络2002年4月12日还款500万元之后、百科房地产转借给百科投资。对此笔借款,百科投资已经于2002年10月15日将500万元偿还百科房地产,转账凭证支票号为0269762,且该事实也被上述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和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查明并予以证明。法律并不禁止公司以自有资金向股东借款,且百科投资在2002年10月15日早已返还,当时尚不存在山水公路公司与百科房地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该借款还款行为不符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也不符合抽逃出资的实质要件,无从侵犯到山水公路公司作为百科房地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答辩人认为应严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关于认定抽逃出资的标准之规定确定答辩人是否对百科房地产构成抽逃出资。该条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见,认定抽逃出资,一方面要符合该条所规定的上述四条表现形式,另一方面要证明该行为“损害公司权益”即符合实质要件。而本案中,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百科投资有任何行为符合上述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更没有证据证明百科投资与百科房地产之间、甚至案外人百科网络之间的资金往来损害了百科房地产的公司权益。故此,认定百科投资为抽逃出资的股东、并以此为由要求百科投资承担百科房地产对山水公路公司的债务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查明有关事实、驳回山水公路公司之申请。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以下证据材料支持其答辩意见:一、1.辽安会师(2002)第28号《验资报告》(与申请人提供的工商档案一致),证明百科投资已经实缴出资,并不存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2.百科投资向辽宁百科房地产出资1200万的财务凭证(2张)及3.百科网络替8名自然人垫付800万出资款的财务凭证(1张),证明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百科投资已经实缴出资,无需对辽宁百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二、1.百科投资还款明细及财务凭证,证明在申请人与辽宁百科房地产发生纠纷之前,百科投资、百科网络的欠款均已偿还,并不存在侵害辽宁百科房地产财产权益的事实;2.百科网络还款明细表及财务凭证,证明百科网络并未辽宁百科房地产股东,其与辽宁百科房地产之间的借贷行为,与百科投资无关;3.辽信师审【2014】252号《关于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本金收支的专项审计报告》,证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而本案并不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双方的借款行为并未损害辽宁百科房地产公司权益,故申请人的追求被执行人的请求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应当予以驳回;三、1.中国政法大《专家论证意见书》及2.【2015】于执裁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及3.【2015】沈中执复字第55号《执行裁定书》,证明百科投资、百科网络与辽宁百科房地产之间的财务往来系正常的业务往来行为,该行为已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且由相关专家出具意见辅助证明。
经审查,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2008)于民二初字第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6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解除原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三、被告辽宁百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194,129.85元;四、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4,500元由被告承担并直接交付给原告。
另查明,百科房产公司系百科投资公司与他人出资2,000万元组建,其中,百科投资公司应出资1,200万元。2002年3月12日,百科投资公司以转账支票的的方式分两笔向百科房产公司转入注册资本金700万元、500万元,共计1200万元。同日,百科房产公司又通过百科网络公司以同样方式将该资金转回到百科投资公司。此后,百科房产公司、百科网络公司、百科投资公司之间仍有资金往来发生,扣除转出差额,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11月29日间,百科房产公司共收到百科网络公司和百科投资公司多次转入的资金共计1,385.10万元。百科房产公司将该资金用于其参与开发建设的“百科软件园”工程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工程设计费、工程建设费等支出。又查明,因“百科软件园”工程项目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工程施工方朝阳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清算组将百科房产公司、百科网络公司、百科投资公司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7年3月22日以(2006)沈中民二房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百科网络公司承担260余万元工程款及利息的给付责任,百科房产公司、百科投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百科网络公司对判决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30日以(2007)辽民一终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中均认定,虽然百科房产公司、百科网络公司、百科投资公司对“百科软件园”工程项目的建设存在合资联建关系,但因工程占用土地的使用权人、工程竣工后的房屋所有权人均为百科投资公司,因此,百科投资公司是该工程的建设方。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百科投资公司主张其从百科房产公司转入的1200万元资金系借款,但其不能提供双方间借、还款的证据。百科投资公司又主张其转入百科房产公司的1385.10万元资金系还款,但从百科房产公司收到款项后,又转出的时间点和流向,以及本院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百科投资公司是在通过百科网络公司和百科房产公司为自己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偿还工程款,而并非偿还借款。故应当认定百科投资公司抽逃出资的事实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百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院(2016)辽01执334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其抽逃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辽宁山水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晶
代理审判员曾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