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004民初1509号
原告: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石牌楼小区0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001219601557。
法定代表人:李嘉涛,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春明,辽宁和至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彬,女,1981年1月30日出生,住辽阳市白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
第三人李伟,男,汉族,1960年6月2日出生,系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辽阳市白塔区。
第三人朱国,男,汉族,1965年9月28日出生,系工程分包人,住辽阳市白塔区。
原告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依职权申请追加李伟、朱国为本案第三人。
原告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对李钢、刘存沛等十一人工资款219660元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辽阳晟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部分工作分包给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李伟与朱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施工由朱国负责,施工期间朱国是否雇佣被告李钢、刘存沛等11人为劳务施工成员,朱国并没有提供与李钢、刘存沛等11人的劳动合同及有效的施工期间的考勤表和工资表,另外,经核实晟宝龙工程项目经理李伟不欠朱国人工工资,有效的劳务分包合同的工资在2019年年底在河东开发区管委会的监管下全部进行了结算,因此,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并没有欠付工程款,不需要对朱国拖欠的工人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法院查明事实,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宁胜利装璜工程有限公司以不服辽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107号仲裁裁决为由向本院起诉,本院已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辽1004民初1516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当并入本院(2021)辽1004民初1516号案件合并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辽1004民初1516号案件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地位不变,本案被告为共同被告。
本案案件受理费在(2021)辽1004民初1516号案件结案时一并予以处理。
本裁定从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崔科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马 玉
书 记 员 黄灵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