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11民初540号
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0元,减半收取12200元,由河南省第二防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徐志超
人民陪审员 王爱华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