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311民初311-3号
本院在审理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工业安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继续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133,201.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告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北方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133,201.4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素娥
人民陪审员 李丽华
人民陪审员 张艳娜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