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辽05民终463号
上诉人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利公司)与被上诉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和利公司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502民初2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辽宁省岭南环保高新技术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答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二审审理,确认了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应给付合同外工程款项,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对此论述清晰,说理透彻,本院在此不作赘述。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无法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2013年7月,原告与被告岭南公司签订《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制作安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专用条款一、工程概况、范围及内容1、工程名称: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制作安装工程2、工程地点:辽宁省本溪市北台镇3、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1)本合同承包范围包括发包人同业主签订的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制作和安装施工的全部内容(不含特种防腐施工),施工图(及工程变更)中全部施工内容及业主要求发包人承担的属于本脱硫工程的施工图外的建安工程施工均在本承包范围。安装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工艺、电气、热控、给排水、暖通等专业设备的安装;非设备的加工、制作及安装;设备、烟道及管廊钢支架、支撑安装及管道安装;设备及管道的防腐(按设计要求进行)及保温、起重装置钢轨道及设备的安装;电缆桥架的安装及电气、控制电缆的敷设;电气及热控专业仪器、仪表的安装、设备及管道、设备的平台及爬梯、栏杆钢结构部分、轴流风机的安装、给排水系统设备及管道、防雷接地、水电安装、通信系统、给排水安装、保温工程施工;脱硫系统设备的单体调试及系统调试的配试的配合及消缺工作、工程达标验收等凡属本工程范围的全部安装工程的施工内容均在承包人承包范围。同时本合同承包范围还包括工程施工所需所有材料的供货(衬胶管道、阀门、C276合金件除外,由发包人供货),包括安装工程非标制作用钢材、电缆、电线、桥架、灯具及附件、伴热带、滑触线、热控系统阀门等除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以外的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供应,合同清单中数量仅为参考,承包人实际供应建安材料内容及数量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及工程施工需要,工程施工中所有辅助性材料均由承包人供应。(2)同时,承包人还应承担的其他工程内容:详见合同通用条款。二、工期开工时间: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准。脱硫系统168试运完成时间:2013年10月30日前。同时,关于工期的其它要求:详见合同通用条款。三工程承包方式及金额1、工程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承包方式。2、合同金额:本合同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叁拾肆万元整(26340000)元,为不可调整的包干总价,发包方向承包方收取12%管理费。安装施工及安装材料费均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四、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内容……六、工程主要节点及进度计划内容……发包人岭南公司盖章承包人和利公司盖章”。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承包人应承担的其它工程内容本工程施工中如涉及到以下工作内容,承包人必须严格执行,其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1)至(9)内容……(10)投入本工程机械、大型机械、施工用器具的进出场、租赁、拆装及使用费(含机具基础施工费)。(11)在发包人的协调下,同其它参建单位的交叉作业、施工配合的费用。(12)至(14)内容……(15)冬雨季及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措施费、材料费(含各种添加剂)等。(16)至(20)内容……。二、关于工期的其它要求(1)内容……(2)内容……(3)工程赶工要求:如承包人工程进度滞后,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赶工并无需支付费用,承包人须无条件执行。如承包人工程进度满足计划要求,但业主要求赶工的,由发包人协调,如获得了业主的赶工费,则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享,如未获得业主的赶工费,承包人仍须执行业主的赶工要求,但发包人无需支付费用,承包人拒绝的按违约处理。三、工程承包方式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承包方式,合同(固定)总价包括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含有(但不限于):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保险费、文物保护费、试验费、检验、检测费、赶工费、运输费(含转运及二次转运费)、装卸费、(由发包人供应)物资保管费(含库建费)、特种专业报建、验收及注册费、水电费、(建筑或设备)标识费、与相关单位协调及配合费、风险费及完成本工程不可缺少的附带工作及责任等所需的一切费用。本合同(固定)总价不可调整,不因以下及任何其它情况进行调整。1.如施工图工程量同合同清单工程量存在正负偏差,承包人须按图施工,合同总价不予调整。2.如施工图中存在合同清单漏项的施工内容,承包人须按图施工,合同总价不予调整。3.在发生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的情况下,承包人须按工程变更文件施工,合同总价不予调整。4.业主要求发包人承担的属于本脱硫工程范围但在施工图外的施工内容,承包人须按发包人要求组织施工,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人协助发包人获得了业主对总包合同外的工程费补偿,费用由双方协商分配。五、工程款的支付1.工程款的支付内容……2.内容……3.工程竣工结算要求:(1)至(3)内容……(4)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合同(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如果业主在发包人总包合同范围之外另行安排且同意增加费用的项目,经业主签字确认后单独办理结算。合同其他内容……。”
2013年8月29日,原告和利公司与被告岭南公司签订《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烟道支架、管廊支架、钢梯等制作安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合同主要内容为:“发包人岭南公司,承包人和利公司。一、工程概况1、工程编号2、工程名称: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烟道支架、管廊支架、钢梯等制作安装3、工程地点: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4、工程内容:烟道支架、管廊支架、钢梯等制作、安装二、承包内容及方式1、承包内容:1#、2#烟道支架及管廊支架,综合楼室外钢梯、栏杆等钢结构制作安装、除锈、刷防锈漆等(详见施工图)。包括但不限于:审阅施工图及相关技术文件;测定安装过程中设备之间的相关尺寸;安装中划伤、焊接碳化的防腐油漆的修补、施工现场配合及竣工图配合服务。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已仔细阅读有关施工文件和施工图,同意接受施工文件和施工图的全部内容,除设计变更外,施工期间及结算时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签证。2、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交付该承包工程至运行的全部成品工程。三、合同工期1、开工日期: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承包人应予发包人通知并预付款到位后2日内开始制作。2、施工周期:施工周期为加工制作、安装30天(日历日);承包人应于该期限内完成施工、验收及交付。四、质量标准该工程必须符国家、地方相关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标明的技术标准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率达100%。五、工程计量本工程量最终依据该工程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已验收成品工程的吨数为依据计算实际工程量。六、工程价款1、工程价款:单价为7500元每吨,工程量暂定330吨,工程价款暂定为人民币贰佰肆拾柒万伍仟元(2475000元);工程款最终以承包人实际完成成品工程量的吨数为依据,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固定单价进行结算。本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单价包括材料(含施工损耗)、人工、利润、税金、施工设备设施、措施费、规费、管理、维护、劳保、保险等费用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施工期间及结算时合同单价不做任何调整。合同其他内容……发包人岭南公司公章承包人和利公司公章2013年8月29日”。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合同外工程款是否有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原告在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及烟气脱硫工程项目合同之外因工程冬季施工增加人工费、倒运钢构件及设备增加费用、脱硫系统吸收塔安装增加吊装费用、脱硫系统1#烟道安装增加吊装费用、脱硫系统2#烟道安装增加吊装费用,300㎡、360㎡脱硫系统箱罐安装增加吊装费用,综合楼采暖变更、烟道支架变更、设计增加外线管道支架过桥及增加高压电缆等增加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合同外工程款,原告应证明增加工程量为合同之外。同时对于增加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发包方应承担付款责任。对于合同外增加工程量一节,按照文义解释应为完成合同之外的工程而产生的工程量。原告主张因冬季施工,日有效工时缩短增加人工费及因施工场地狭小无法连续作业增加倒运、吊装费用均是为履行合同内容而产生的相应费用,不能认定上述施工工程量为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同时在《合同一》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一、(15)中约定冬雨季及特殊条件下施工的措施费、材料费(含各种添加剂)等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发包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原告主张因冬季施工增加人工费用的主张无事实及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倒运钢构件及设备增加费用及增加吊装费用一节,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一》工程承包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承包方式,合同(固定)总价包括承包人完成工程承包范围全部施工内容的所有费用,含有(但不限于):人工费、机械费(含大型机械费)、措施费、赶工费、运输费(含转运及二次转运费)、装卸费等。运输费、吊装费已包含在《合同一》合同固定总价中,原告要求被告另行给付倒运费、吊装费无事实及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因设计变更增加相应的费用一节,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二》承包内容及方式中规定除设计变更外,施工期间及结算时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签证。根据该项规定,原告主张因设计变更而增加费用,原告应证明存在设计变更,同时发包人即本案被告对于设计变更为原告提供相应的签证予以确认。原告未提供发包人出具的签证,故对原告主张因设计变更增加费用要求被告承担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再有,根据《合同一》通用条款五、3、(4)约定本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合同(固定)总价进行结算。如果业主在发包人总包合同范围之外另行安排且同意增加费用的项目,经业主签字确认后单独办理结算。原告并未提供经业主签字确认在总包合同范围外增加项目的相应证据。
《关于本钢集团北营公司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超出合同约定内容施工项目报告》如何认定一节,被告岭南公司以其名义向案外人永清公司申请追加工程款,原告不能以此对抗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对案涉工程款结算的相应约定。
故对原告主张因合同外施工增加人工费、倒运费、吊装费及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要求被告承担合同外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24万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本钢集团北营公司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延后,计划施工工期为229天,因被上诉人施工设计等原因造成实际施工为426天,在此期间,上诉人为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合同外施工费用307.7992万元。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每一个施工项目不可能没有预算外费用发生。涉案工程项目开工时没有完整图纸,图纸是随着施工进度不断的才给上诉人(施工方)发放,实际施工时间与图纸发放不一致等等。
经查,上述案涉工程于2014年8月26日竣工并验收合格。
原告和利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岭南公司、永清公司给付工程款244.4877万元,并支付利息。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作出(2019)辽050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对原告和利公司与被告岭南公司签订的《合同一》及《合同二》工程款进行结算,判决被告岭南公司给付原告和利公司工程款204.4877万元及利息,该判决已履行。现原告以为本钢集团北营公司炼铁厂300㎡、360㎡烧结及烟气脱硫工程合同之外施工产生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424元,由上诉人本溪市和利橡胶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朱飞
审判员 高伟
审判员 孙源
法官助理彭译萱
书记员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