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865-1号
原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办事处三家子村,组织机构代码:67046402-3。
法定代表人:王素珍,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系辽宁宝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圣泉水处理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珲春路龙井巷12号。
法定代表人:李燕。
本院受理原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圣泉水处理自控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辽宁圣泉水处理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担保人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为原告诉讼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担保人辽宁众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350,000元;
二、冻结被告辽宁圣泉水处理自控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臧 宁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程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