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303执2836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7948050371,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盛利。
本院在执行***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
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3月2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2、2022年3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车辆已肇事,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2022年1月26日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4、2022年1月20日本院通过保险公司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记录。
5、2022年1月20日本院通过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城区办事大厅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2022年1月20日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
7、2022年4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8、2022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并未能足额清偿本次执行标的。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时学兵
审判员  刘 威
审判员  李雨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姜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