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03民初915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福新。
原告***与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福新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盖公司红色公章)并配合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公积金封存手续、向我本人交还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2、因被告没有向我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盖公司红色公章)、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我因被告原因不能入职新单位、新岗位的工资损失:从2021年04月至2022年02月(暂定)工资损失4,800X3+6,000X8=62400元,具体数额的累计,要求被告每月按照6000元标准付款直至给原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日期为止;3、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出差核销款245.5元;4、要求被告支付10年年限贡献奖:9360元;5、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02月的工资差额2585.51元;6、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02月首月放假工资2585.51元(当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产生的利息由被告承担);7、要求被告为我本人承担2020年02月至2021年04月之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产生利息由被告全额承担(因被告伪造解除劳动合同书、伪造原告签名、指纹、事实);8、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付代通知金:3063.31元(1个月的平均工资);9、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01月11日未及时跟原告续签劳动合同所支付2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6126.62元;10、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9660元(以工资总额计算应发工资);1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6年01月至2018年12月,公司违法未计算周六出勤日的加班费2016年01月至12月:52天周六、3天国庆法定假日:12674.9元2017年01月至12月:52天周六、11665.4元2018年01月至12月:50天周六、11216.73元2439.64元作为加班费基数;12、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下列日期的加班费:2019年10月1、2、3日(国庆)、05月01日(劳动节)1346元2018年10月02日(国庆节)、05月01日(劳动节)、06月18日(端午节)、09月24日(中秋节)1346元2017年01月01日(元旦)、04月04日(清明节)、05月01日(劳动节)、05月30日(端午节)、1346元2016年06月09日(端午节)336.5元2016年11月、12月8个周日的加班费1794.67元(沈阳金融街占用的二个月共计8天的周日)2015年09月27日(中秋节)、06月20日(端午节)、05月01日(劳动节)、05月03日、10日、17日、31日(周日)、04月05日(清明节)04月12日(周日)、04月26日(周日)、03月29日(周日)、02月01日、08日、15日(周日、上海国博)、01月04日(周日)、01月25日(周日)12个周日,4天法定节假日=4038元2014年12月28日、21、14、07日(周日)、11月02、09、16、23日(周日)10月01、02、03日(国庆节)、05日、12日、19日、26日(周日)、08月31日、10日(周日),09月21日、28日(周日、长春伟峰)07月06、13日、20日、27日(周日)06月01日、08日、15日、29日(周日)、05月11日(周日)、04月05日(清明节)、01月01日(元旦)、05日、12日、19日、26日(周日)02月09日、16日、23日(周日)03月01日(周日)、周日33天、法定节假日5条、合计9085.55
元1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圣维科技公司于2019年02月放假一个月、2020年02月09日开始放长假,由于疫情原因和被告原因,根据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主张连续二年的2次首月放假工资的支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主张法定休息曰加班费;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及配套
法规的规定:主张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原告于2011年01月11日入职被告公司,第三份劳动合同复印件的起始日期为2016年03月11日,正确续签时间应为2016年01月11日,根据公积金缴存明细,能证明2016年01月直至被告给原告非法办理公积金停缴手续这段时间都是正常扣费、原告是正常出勤上班,被告跟原告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是被告全责,所以因被告原因应向原告支付二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按照阳光实业集团员工手册中第39条第一款、二款条例主张年限贡献奖直至2022年02月11日,被告仍未对我的出差核销款予以清账,至今仍欠245.5元,要求付款;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用”、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因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础条件为“本人工资的比例”,原告作为被告离职员工,其在2020年02月至2021年04月,因原告被无薪放假期间,未领取首月放假工资和被放假生活费,即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础条件未成就,被告在二审法院判决之后,被告被动履行了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在每月生活费670元至700元的基础上,对于生活费中不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被告全额承担进行确认并无不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公积金封存等手续。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于2021年04月15日将我本人的微信号、钉钉手机打卡号踢出被告工程项目部群组,我本人提交因工作需要,出差去项目现场维修设备或安装设备所印制的图片表明是在岗出勤状态,要求被告为原告提供包括2019年、2018年和之前的外勤365打卡软件、钉钉打卡软件、在公司上班、在外出差与我相关的考勤记录!根据(2021)辽03民终3790号、3792、3795号、(2020)辽03民终3312号民事二审判决书的部分裁判结果,提交起诉状。
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被告已打电话通知原告去单位办理,但原告直到现在未去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是因原告的原因未办理离职手续,因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原告提出的出差核销款请求,需要原告提供证据。关于贡献奖的诉求,原告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年终贡献奖已随工资同时发放,应予以驳回。关于工资差额和首月放假工资的诉请,被告已将执行款打入原告工资卡中。关于代通知金,因原告是通过仲裁方式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告通知其到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其至今未去办理,故无需支付解除合同代通知金。关于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求,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当时已签订《劳动合同》。关于经济补偿金,被告已按照生效判决执行。关于加班费,原告的该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且被告已按照原告出勤情况随工资足额发放。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被告单位职工,2011年1月11日到被告单位工作,2020年1月24日春节放假,之后因疫情原因,原告未通知被告复工,也未支付原告任何报酬及工资。2016年,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为2016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
另查,原告曾于2021年1月21日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不服诉至本院,本院作出(2021)辽03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11日期满而解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1月不足工资620.35元,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2504.65元,支付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生活费9183.33元。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院作
出的(2021)辽03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
再查,原告于2022年2月16日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于2022年2月16日作出鞍经开劳人仲不字(2022)第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解除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照片、光盘、借款单、图片、录用通知书、不予录取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公积金明细、截图、养老保险缴费证明、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工资明细、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书、考勤、回执单、打卡记录、医疗保险缴费记录。被告提供的证据有:工资汇总表、考勤表、人事管理制度、民事判决书。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在本院作出(2021)辽03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3月11日期满而解除,被告应当就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原告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被告没有向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盖公司红色公章)、不能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因被告原因不能入职新单位、新岗位的工资损失一节,首先,被告表示配合原告完成上述手续的办理,并非被告拒绝为原告办理上述手续。其次,原告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原告未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原告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出差核销款245.5元一节,因原告提供的借款单中载明的金额为245元,且被告予以认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以245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9年2月工资差额一节,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薪汇总表载明,被告支付原告635元(包含保险)。因2019年2月因疫情放假,被告应支付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又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载明:市政府决定从2019年7月1日起,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635元调整为670元。被告支付原告工资635元,未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0年2月首月放假工资2585.51元一节,因本院作出(2021)辽03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2月至2021年3月生活费9183.33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担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及因欠缴产生利息由被告全额承担一节,因社会保险的欠缴问题属于其他行政部门管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原告应向相关部门主张权利。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代通知金3063.31元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原告曾于2021年1月21日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的情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1月11日未及时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一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双方于2016年签订了固定期限(2016年3月11日至2021年3月11日)的劳动合同,原告应当于2016年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原告直到2022年才主张权利,其已超过仲裁时效,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加班费和10年年限贡献奖一节,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的加班费用已经随工资支付,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原告***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15日内为原告***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出差核销款24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白云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