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民终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回族,1982年2月3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达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盛利,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福新,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机电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2)辽0303民初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一、二审诉讼费由圣维机电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圣维机电公司因出现诸多违法行为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433.2元(一个月的平均工资)。二、要求圣维机电公司因没有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或离职证明原件、社保因圣维机公司原因,不能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所主张的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的法律规定,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支付赔偿金2433.2元×11=26765.2元(2019年03月至12月工资平均值),赔偿金金额的累计计算标准要求圣维机公司按照原单位的岗位薪资2433.2元/月(原单位薪资应发平均工资)标准付款直至给**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日期为止。三、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承担2020年02月至2022年04月(暂定),当月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产生利息,社保费用的累计,缴纳直至圣维机电公司给办理社保转移手续的日期为止,由圣维机电公司全额承担相关费用。四、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支付2016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工资:39154元(2433.2元/21.75天×175天×200%),因圣维机电公司原因,周六安排**加班,从未支付过200%的加班费,因续签的劳动合同采用标准工时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既为双休制,**在岗期间及诉讼期间,从第一个劳动争议案子在一审、二审庭审期间,圣维机电公司从未主动向法庭及**出具工资清单和属于**的工资清单的签收凭证、相关的考勤记录,圣维机电公司应向法庭提供证据但未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圣维机电公司在第二个劳动争议官司一审庭审中,当庭拿出所谓**的工资明细表,是圣维机电公司单方制定的,**不予认可。综上,圣维机电公司应当补偿**的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纠正一审误判。
圣维机电公司辩称,服从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圣维机电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盖公司公章)并配合办理社会保险签转手续,交还养老保险手册、失业证;2.因圣维机电公司没有及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欠缴社会保险、未能补缴齐未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损失工资损失从2021年04月至2022年02月(暂定)工资损失5000元×1155000元(暂定)具体数额的累计标准,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每月按照5000元标准付款直至给**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日期为止;3.圣维机电公司为**承担2020年02月至2022年02月(暂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产生利息,滞纳金直至圣维机电公司给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为止,并全额承担相关费用;4.判令圣维机电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433.2元(1个月的平均工资);5.2016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费用2433.2元21.75天175天20039154元;6.本案诉讼费由圣维机电科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圣维机电公司职工,2016年8月**至圣维机电公司工作,2020年1月24日单位开始放假至2021年3月。2021年3月24日,**与圣维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因放假支付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等事宜,**2021年3月24日向鞍山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于2021年5月2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2021年7月21日判决,一、解除**与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二、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1,350.75元;三、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圣维公司杨2020年2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9650元;四、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圣维公司**2019年2月生活费298.55元,2020年1月欠付工资853元;五、驳回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其他的仲裁请求。**不服,上诉,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2月16日改判,一、维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六项;三、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10400元;四、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20年2月起至2021年3月期间的生活费11047.55元;五、变更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2019年2月欠付生活费1048.5元,2020年1月欠付工资853元;六、驳回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七、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根据圣维机电公司提供的工资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周六加班的工资,圣维机电公司都有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圣维机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在2021年12月16日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解除,圣维机电公司应当就此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项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请求因圣维机电公司没有及时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欠缴社会保险、未能补缴齐未及时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导致因圣维机电公司原因不能入职新单位、损失新岗位的工资损失从2021年04月至2022年02月(暂定)工资损失5000元×11=55000元(暂定)具体数额的累计标准,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每月按照5000元标准付款直至给**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原件、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的日期为止一节,**当庭表示配合圣维机电公司完成上述手续的办理,并非圣维机电公司拒绝为**办理上述手续。其次,**应当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未能证明自己主张的损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于**该项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要求圣维机电公司承担2020年02月至2022年02月(暂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因欠缴产生利息,滞纳金直至圣维机电公司给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为止,由圣维机电公司全额承担相关费用一节,该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关于**请求判令圣维机电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应付代通知金一节,因前次纠纷时,是**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已经判令圣维机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请求2016年9月2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周六加班费用一节,根据圣维机电公司提供的证据,**的加班费用已经支付,**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为**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解除15日内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承担。
二审期间,圣维机电公司提供解除劳动证明书,证明**申请劳动仲裁后,已主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圣维机电公司已经制作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通知**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但其至今未办理。**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有异议,3月份并未通知,是最近才通知本人。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明书具有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举证目的,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圣维机电公司提供中国建设银行代收代付工资历史明细,证明公司已经对**支付了全部工资,包括周末加班费,且工资发放数额与一审提交的员工工资汇总表一致。**质证认为,对该份证据真实性无异于,但不能证明个发放了加班费。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证实有效,且与一审提交的员工工资汇总表中显示数额一致,能够证明举证目的,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争议焦点为:1.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2.应否赔付因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所诉的赔偿金;3.应否支付拖欠的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4.应否支付工作期间的周六加班费用。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应否给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系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给付的情况。本案**与圣维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诉请圣维机电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且在相关诉讼中已经判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圣维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此项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赔付因未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的赔偿金问题,诉讼中**虽提出要求赔偿的计算标准,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损失确已发生,且圣维机电公司当庭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表示随时可以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办理,**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应否支付拖欠的个人应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及利息问题,当前企业职工个人账户中社会保险费用缴付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企业应缴纳部分,一部分为个人缴纳部分,**要求企业承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欠缴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因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周六加班费是否支付问题,圣维机电公司提供的企业员工工薪汇总、考勤表等有单位审计、管理人员签字,工资汇总表中详细列明了各项工资构成其中包括有加班费用,且工资汇总表中**工资数额与银行出具的工资代发明细中**的数额一致,相关证据能证明案涉加班费已经支付完毕,**此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冷新生
审判员  全丽红
审判员  郑 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闻梓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