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3民终9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鞍山市圣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四达路30号鞍山永康机电五金城10幢S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达旗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盛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福新,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鞍山市圣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辽宁圣维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被上诉人圣维公司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存在,仅对所欠工程款数额有异议,一审未对案涉工程款数额予以查清。重审时应重点查清以下事实:一是案涉昌宇星河湾工程,圣维公司是否已经支付了16322元工程款,圣迪公司是否有证据能够证明该16322元系其他工程款;二是结合圣迪公司与圣维公司签订的门窗外委安装合同及圣迪公司提交的中储粮2016年8月份统计补片玻璃明细、业主窗户玻璃报修记录等证据,查清案涉中储粮工程是否已完工、工程款是否已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鞍山市圣迪门窗幕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一新
审判员 吴红娜
审判员 全丽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馨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