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12执103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被执行人: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
本院在执行辽宁天久信息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与辽宁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辽0112执10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