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天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辽宁天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1202民初1028号
原告:**,女。
被告:辽宁天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东辽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丽杰。
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辽宁天禹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微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