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61号
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街道二台子村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TUXY97M。
法定代表人:王春霖,职务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珊珊,女,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被申请人:辽宁万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凌空一街53-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9157072X9。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
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万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辽宁万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9894.3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保险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万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59894.3元,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沈阳三立筑路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即2023年1月10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李旭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