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鑫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杜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民终2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鑫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辽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易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儿子),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大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泰山中路。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辽宁鑫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业公司)、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盘锦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鑫源公司及***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可知,***在事故发生前,曾因脑梗塞急性期、高血压病入住盘锦铁十三局医院,且在事故发生当天入住盘锦骨科医院,后因脑血栓复发,转入盘锦市中心医院治疗。此外,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于2018年5月21日出具的《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中注明:“该患者有高血压病史及慢性脑病多年,病程已久大都出现动脉硬化,管壁斑块形成。这些变化可使脑组织发生不同程度的缺血、缺氧、脑萎缩、脑软化,特别是高血压病已久,动脉血管壁紧贴斑块,临床表现不明显,病情可趋稳定。因意外事件不慎身体从高处坠落,摔伤严重。由于外伤因素栓子在血液中不断流动,将脑动脉堵塞而发生,呈创伤性脑梗塞,病情继续恶化,逐渐加重。”该分析说明中,明确了***在事故发生前患有高血压病史及慢性脑病多年,由此次事故导致了创伤性脑梗塞,病情恶化。一审法院应当对导致***二级伤残的各项因素进行审查,虽然***未能在一审指定期限内提供能够鉴定损伤参与度的鉴定机构,但一审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书及二级伤残的参与度进行审查认定,并根据参与度大小认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另,本案应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确定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7)辽1103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辽宁鑫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21,996元、上诉人***预交的21,9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石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