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兴执字第40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强,该场场长。
本院执行的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盘锦市兴隆台区国营兴隆农场承揽合同纠纷的(2013)兴民二初字第0043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兴执字第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