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1102民初211号
原告: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田家镇**路南(中华路东)。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石油高新园(双台子区辽河中路西石油高新技术产业园4号)。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告北方联合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是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16860.00元,预交8430.00元,缓交8430.00元,退还原告辽宁亿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在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