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02民初547号
原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山东省曹县。
被告:辽宁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兴大街西9号甲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2375730。
法定代表人:***。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辽宁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辽宁营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其余由原
告承担。
审判员:隋传义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