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禹昊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通辽蓝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辽宁禹昊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525民初7063号
原告:通辽蓝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化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德,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皓,该公司职工。
被告:辽宁禹昊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令闻街5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山,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绍华,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蓝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禹昊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辽蓝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辽宁禹昊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通辽蓝宇化工染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德羽
审 判 员  刘永全
人民陪审员  林 志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宏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