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民终1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42年5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43年6月14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军,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64年6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东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纯辉,辽宁奥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宇涵,女,汉族,2001年4月17日出生,住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
法定代表人:庞亚玲,女,汉族,1964年3月3日出生,户籍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王宇涵母亲。
原审被告: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王滨乡魏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姜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辽宁全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永城街1-1号楼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巍,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十一纬路128号。
负责人:苟光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一心,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王宇涵、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存在如下问题:一、程序瑕疵。王宇涵在一审中委托祖父母作为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王宇涵系王军的未成年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宇涵父亲王军虽已去世,但庞亚玲作为王宇涵的母亲且未丧失监护能力,应对王宇涵履行法定的监护职责,故王宇涵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母庞亚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追认。二、事实不清。本案中,一审判决***、***、王宇涵作为王军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承担偿还责任。但三继承人是否继承遗产未查清,法院径行判决不妥,且该法律关系与辽宁远大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抚顺市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王军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同一法律关系,王军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不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8)辽0411民初29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明明
审判员  赵世平
审判员  刘晓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