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4109号
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园艺开发白塔**团**楼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68553583。
法定代表人:孟庆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圣玲,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三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MB1E4469X8。
负责人:宋守刚,系该分局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男,系该分局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勇,男,系该分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迟传凯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孙 茹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栾改霞
书记员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