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14民初4108号
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铜钟街园艺开发白塔**团**楼4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7268553583。
法定代表人:孟庆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圣玲,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渤海街**(三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MB1E4469X8。
负责人:宋守刚,系该分局行政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凯,男,系该分局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勇,男,系该分局工作人员,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
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自然资源局普兰店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22元,减半收取计8811元,由原告辽宁造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迟传凯
人民陪审员  王 波
人民陪审员  孙 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栾改霞
书记员于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