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与**、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1322民初3078号
原告鹿永超,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男,1976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
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抚新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永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