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322民初1033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原告:***,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西出口23号楼。
法定代表人:毛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安军,女,199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正顺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3,1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颖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丛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