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老宋气焊厂、被告宋长春、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1404民初85号
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男,196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国臣,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老宋气焊厂。
投资人李翠华。
被告宋长春,男,194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树仁,系辽宁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志昕,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德强,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老宋气焊厂、被告宋长春、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高桥镇老宋气焊厂和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长春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名称为封闭罩棚工程,工程总面积4875平方米,工程单价每平方米120元,工程总造价585000.00元,工程期限一个月。合同第五条规定:“施工材料要求:工程使用的钢板、钢管、钢筋、地脚螺栓、彩板等原材料必须有国家承认的钢材质量检验合格证,如采用不合格材料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全部承担(保证完工后的大棚能正常使用10年)。”第六条规定::“承包方责任:由于设计的缺陷(原材料的强度和钢度不够,风载、雨载和雪载系数低等),产生的掀盖、垮塌。给发包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全部由承包方承担。”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为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罩棚建成后,由中央储备粮锦州直属库以每吨50元的租仓费储入玉米8528.17吨。2015年11月7日一场普通的小雪就造成罩棚倒塌,原告及时通知被告宋长春的同时积极采取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将中央储备粮进行倒仓。因被告建设的封闭罩棚工程不符合约定,未能保证使用10年,依法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建设罩棚工程款585,000.00元;玉米倒仓费51,169.00元;玉米损失8吨,每吨2340元,合计18,720.00元;支风道350米,每米105元,合计36,750.00元;麻袋损失2400条,每条4元,合计9600.00元;租赁粮食储藏库损失120,000.00元。以上合计821,239.00元。此事经与被告宋长春多次协商,宋长春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将三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损失821,239.00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宋长春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其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杨宁签名均系宋长春个人伪造,并于第一次开庭审理时,申请本案中止审理,要求刑事立案。对此被告宋长春于庭审时表示认可,并说明其所使用的印章是在市场上私刻的。双方辩论意见另有葫芦岛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鉴定书为证。现被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公安机关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而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及被告宋长春均表示未收到该决定书,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表示其公司为本案受害人,损失很大,对该决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公安机关既已立案侦查,并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涉案公章作出鉴定结论,被告宋长春亦承认其个人存在私刻公司印章行为并以此骗取原告信任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其行为已经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范围,本案并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山南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1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蕾
人民陪审员  宋征
人民陪审员  李双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耿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