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游戏公司与葫芦岛市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龙执字第19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启华铁路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4)龙北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50.00元及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龙执字第195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