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葫民终字第00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3)连民三初字第00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