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宏港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北民初字第00154号
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葫芦岛宏港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北港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葫芦岛宏港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00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瑶
人民陪审员单进

二〇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