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

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402执恢158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二台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宁,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民三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查询,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因无银行存款,暂无法执行,此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2)连民三初字第00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立春
人民陪审员  高 东
人民陪审员  王宏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