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03执1753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住龙港区。
被执行人: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辽宁正业集团云顶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葫芦岛市城市管理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该案需长期履行。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葫仲裁第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斌
审判员 韩 明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雪